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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单位驻苏机构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0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单位驻苏机构,省有关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单位驻苏机构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9年5月31日


新闻单位驻苏机构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单位驻苏机构(以下简称“驻苏机构”)管理,推动驻苏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在江苏登记的中央和其他省外新闻单位在江苏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驻苏机构综合评估范围,包括基础条件、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和新闻业务四个方面。在驻苏机构自评基础上,充分听取驻苏机构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驻苏机构综合评估结合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驻苏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驻苏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驻苏机构登记。

第五条 驻苏机构基础条件要求

(一)驻苏机构应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并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

(二)驻苏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新闻业务管理、站内人员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新闻单位应确保驻苏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不得向驻苏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

(四)新闻单位应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

第六条 驻苏机构人员管理要求

(一)驻苏机构工作人员须是新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

(二)驻苏机构采编人员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三)驻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

(四)驻苏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驻苏机构兼职。

第七条 驻苏机构工作规范要求

(一)驻苏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内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

(二)驻苏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

(三)新闻单位、驻苏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承包、出租、出借、合作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苏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

(四)驻苏机构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五)驻苏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编发虚假报道、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驻苏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等。

(七)驻苏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并真实、全面地提供年度核验所需材料,不得瞒报或隐匿有关事实。

(八)驻苏机构人员、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在90日内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驻苏机构应按要求为持证的新闻采编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十)驻苏机构应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设立记者采访、发稿和稿件刊发等基本台账。

(十一)驻苏机构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新闻采编资格培训,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驻苏机构新闻业务要求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和新闻要素,自觉抵制虚假失实报道,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

(三)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准确报道事实真相,坚持依法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规定,积极、准确、稳妥地把握热点、突发事件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五)每年应发表一定数量反映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符合新闻业务范围的新闻报道。

第九条 驻苏机构综合评估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抄送驻苏机构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条 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各设区市分支机构,设区市新闻机构派驻所辖县(市、区)分支机构综合评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分别由省新闻出版局、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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