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各出版单位:
为加强全省出版印刷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江苏印刷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江苏印刷强省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了《江苏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加强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9年4月8日
江苏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出版物的印刷质量,加强对产品印刷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产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地图、画册、图片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印刷质量,是指印刷产品达到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特征总和。包括排版、制版、印刷、印后加工以及环保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均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奖惩机制,保证出版物印刷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为全社会提供印刷质量合格的产品。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均承担对出版物印刷质量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出版单位作为产品所有者,要对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加强产品的批质量抽检自查;印刷单位作为产品加工者,要对印前、印中、印后各个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加强产品出厂抽样检验。
第七条 禁止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工艺进行生产,禁止印刷质量不合格品进入流通领域。印刷质量不合格品不得出厂,已出厂的不得发行,已发行的出版单位要予以召回、调换。
第八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为全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出版物印刷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出版物印刷质量“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3·15”质检活动等监督抽查工作,构建监督抽查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江苏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是经认证认可、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全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测认定工作,负责实施印刷质量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出版物印刷质量“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由江苏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对在江苏省内生产、流通、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和评议类教辅以及全省农家书屋采购的出版物等产品进行批质量抽检,抽检品种不少于出版单位上述相应品种数的5%。
第十一条 江苏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批质量抽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由省局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印刷示范企业连续两年未出现产品批质量抽检认定不合格的,可适当降低抽检频次;印刷示范企业产品批质量抽检认定不合格并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印刷示范企业”荣誉。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出版、印刷单位打造出版印刷精品。对获得国家级印刷产品奖、省级政府奖印刷复制奖的印刷企业,出版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出版物采用绿色印刷方式生产,为消费者提供印有“中国环境标志”的绿色出版物。对印有“中国环境标志”但不符合环保质量要求的出版物,出版单位要予以召回、调换。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科书必须印有“中国环境标志”并符合环保质量要求,中小学教辅应优先选择获得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印刷企业印刷。
第十九条 实施各项检查的依据为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