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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版权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版权局 发布日期:2021-08-17

各设区市版权局、省直管县(市)版权局: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版权局

2021年8月4日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促进城市创新发展、助力经济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参照《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是指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全面加强版权工作,版权保护措施得力,版权服务体系健全,版权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版权产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文化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

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服务与贸易、版权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优异,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机构。

江苏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园区(基地)内企业与版权密切相关,版权保护措施得力,版权服务体系健全,版权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版权产业对园区(基地)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基地)。

第三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将版权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制定城市版权工作规划,实施加强版权工作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设立各级版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相关工作机构,基本形成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引导协调、相关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版权服务体系。

(三)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年作品登记量居省内同类城市前列。

(四)实施引导和鼓励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一批版权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拥有一批特色版权产业和企业,版权产业在本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强化全链条版权保护,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打击侵权盗版措施得力,案件查处及时高效,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无制售侵犯版权产品的集中场所或渠道。

(六)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整体推进和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完善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流程和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党政机关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建立版权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汇总上报版权工作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八)建立版权宣传和教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第四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版权工作,设立版权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版权工作人员,有版权工作专项经费,建立较为完善的版权工作和版权资产管理制度。

(二)作品创作活跃,作品登记数量逐年增加,登记作品质量不断提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版权产品开发能力较强,版权运用成效明显,对本单位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产生积极影响,版权相关收入成为本单位业务收入重要来源。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恶意侵权行为,及时处理版权侵权纠纷,尊重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软件正版化率达100%。

(五)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教育、培训机制,员工版权认知度较高、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重点岗位员工具备较全面的版权素养。

(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实际运营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当地或上级政府批准设立,拥有独立运营资格、运营管理机构和固定区域或场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实际运营时间3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园区(基地)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版权工作,设立版权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版权工作人员,有版权工作专项经费,建立各项版权管理制度、版权工作统计制度,系统开展版权工作。

(三)版权服务功能健全,能够提供与版权相关的登记、交易、融资、培训、维权、调解等服务,基本满足入驻企业版权服务需求。

(四)园区(基地)内80%以上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五)入驻企业具有较强版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版权产品研发生产逐年增长,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作品登记数量持续增加。

(六)定期开展版权宣传培训,形成良好版权保护氛围,建立版权纠纷处理机制,园区(基地)内企业近3年内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入驻企业软件正版化率达100%。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设区市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版权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主体为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市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设区市著作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版权局提交申报。申报主体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申报主体须向所在县(市、区)著作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市、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设区市著作权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设区市著作权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版权局提交申报。申报主体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及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省版权局审核确定的原则,并按照提出申报、考核验收、研究确定、授牌等程序实施。

第九条 申报主体须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报并完成申报手续,省版权局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考核验收等工作,考核验收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座谈交流等。

第十条 对获得江苏省版权示范称号的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省版权局将在媒体宣传、执法监管、公共服务、交流合作、融资交易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获得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称号的,省版权局将建议所在地著作权主管部门给予物质奖励或政策、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管理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向省版权局报送考核报告。省版权局对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所在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上一年度版权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省版权局。

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版权专项工作报告,报送所在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版权局。

第十三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如存在失信问题、申报材料作假、不及时处理本辖区或本单位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省版权局撤销其示范称号并摘牌,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5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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