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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24-03-20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物批发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换证的单位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发、零售单位(含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年度核验换证工作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

换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设置至2028年4月30日。

二、组织实施

(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批发单位年度核验结果复核。负责对省内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发行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二)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换证和信息汇总上报,并将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三)设区市、县(市、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换证和信息汇总上报。

三、核验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发行单位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予以整改。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发行单位立即整改落实。

四、核验方式

参加年度核验的批发、零售单位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度核验,各级出版主管部门通过上述系统进行审核和行业信息汇总。

系统登录方式:登录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http://www.jssxwcbj.gov.cn),点击“便民服务”中的“在线办理”栏目,进入“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也可直接登录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http://180.101.234.31:8086/)进行操作。

为保证信息安全,参检单位首次登录后要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常使用(系统用户名为各单位的名称,初始密码可咨询当地出版主管部门),系统主界面提供用户使用手册供下载查阅。如无法登陆系统,请与当地出版主管部门联系。

五、参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通过系统填报)。

(二) 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通过系统填写)。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网上书店经营单位必须提供)。

材料(三)(四)扫描件或电子照片需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在《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中上传。

六、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换证: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要求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年度核验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对通过核验的,换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换证: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审定。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3月31日前申报核验材料的,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地相关发行单位下发书面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年度核验及换证工作是出版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摸清底数、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并组织好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换证工作。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要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出版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验换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综合上报本辖区内年度核验换证工作情况。各地出版主管部门同时要严格审核,及时更新、补充当地新审批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信息,并处理一批“僵尸企业”。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将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换证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二)各地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全省“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每个设区市抽查发行单位总数均不少于20家,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抽查发行单位均不少于6家,并将抽查发行单位名称等情况录入“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

(三)出版物批发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参验单位需报送的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的批发单位直接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由其进行年度核验初核,按审批权限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出版物零售单位于3月31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当地出版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所属未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等由单位总部一并报送年度核验数据,不再单独填表报送,原则上分支机构不再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总部统一办理,并由总部负责将下属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录在系统中填写并报属地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各出版社自办发行的经营单位,请于3月31日前登陆“江苏省发行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年度核验数据,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

省内出版单位设立的批发经营单位参照批发单位参加年度核验换证。

(四)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须于4月30日前将《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统计汇总表》报送省局,同时将电子版表格报送至邮箱:3780635717@qq.com。报送前应将汇总数据与上一年度年检汇总的各项数据进行比对,如果数据出入较大,需向省局提交情况说明。

各市、县(市、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同志,请主动用实名申请加入江苏发行管理QQ群(群号:315623405),以便及时联络,在群中获取最新工作动态、进行咨询和其他服务。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负责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同志的联系信息录入“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

省局将加大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换证工作情况的评估和抽查力度。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 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统计汇总表》可登录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进行下载。

“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维护(登录、使用等问题)联系人:成斌,电话:025-58065663 ,QQ:75833541。

各地在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刘谊柱,联系电话:025-88802926,邮箱:3780635717@qq.com。

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联系人:张莹、李小蝶、谭香辉;联系电话:13601584341、18951813391、18913826006。


附件1: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doc

附件2: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doc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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